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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真空技术行业协会章程

(经2019年7月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)


第一章总则


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深圳市真空技术行业协会。

第二条本会的性质:本会是由深圳市从事真空技术行业相关的企业、其他经济组织、

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地方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本会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恪守社会道德风尚,立足行业、服务会员,规范行业经营行为、协调行业发展秩序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推动真空技术行业健康有序、高质量发展。

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、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开展工作、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。

第五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民政局,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

和监督管理。

第六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。

第七条本会的住所设在深圳市。



第二章业务范围


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开展会员培训与经营管理咨询服务,助力会员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与行业竞争

力;

(二)协助会员制定、实施企业标准,推动行业技术迭代与创新升级;

(三)组织开展行业交流、技术研讨、资源对接等各类会员活动;

(四)开展行业市场调研与评估,收集、整理、发布行业资讯,推广行业优质产品与技术服务;

(五)组织行业会展、招商对接活动,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学术交流;

(六)协调处理会员之间、会员与非会员、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经营争议,化解行业矛盾;

(七)搭建政企沟通桥梁,畅通会员诉求反馈渠道,协调本会与各类社会组织的协作关系;

(八)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规范行业定价行为,协调行业价格争议,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;

诉求,提出行业规划、技术标准、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;

(九)开展行业统计、专项调研,参与行业发展相关决策论证,向政府部门反馈行业

(十)协助市、区政府开展行业治理,协调会员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,化解社

会矛盾,维护行业与社会稳定。






第三章会员


第九条本会会员为本行业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、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。

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
(二)自愿申请加入本会;

(三)在真空技术相关行业领域具备一定影响力;

(四)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经营证件。

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:

(一)提交书面入会申请及相关资质材料;

(二)经理事会审议通过;

(三)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秘书处核发会员证书。

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出席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,参与本会各项活动,享受本会配套服务;

(二)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

(三)对本会工作享有提案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四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
(五)对理事会作出的惩戒决定有异议的,可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
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规范;

(二)自觉执行本会各项决议;

(三)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;

(四)自觉维护本会声誉及行业合法权益;

(五)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;

第十四条本会会员会费标准:

(一)会长单位:每年15000元;(二)副会长单位:每年10000元;

(三)理事单位:每年5000元;

(四)普通会员单位:每年2000元。

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书。会员连续1年不缴纳会费或连

续1年不参加本会任何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六条会员违反本会章程、行业自律规范的,本会可予以批评、警示教育;会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、行业规约,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依规予以相应惩戒。





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

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。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职权。会员代表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,任期与会员大会换届周期一致,每届不超过4年,可连选连任。

第十八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审定本会业务范围与工作职能;

长、监事;

(二)以无记名差额投票方式选举、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选任制秘书长、理事、监事

(三)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;

(四)对本会变更、解散、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;

(五)撤销理事会作出的不当决议与决定;

(六)制定和修订本会章程、会费标准及选举管理办法;

(七)审议决定本会终止事宜;

(八)审议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4年,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。理事会、监事会或五

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,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(会员代表)出席方可召开。章程的制定、修订须经参会会员(会员代表)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;其他事项须经参会会员

(会员代表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。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,并向全体

会员公示。

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理事会,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组成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,依据会员大会决议及本章程开展工作、履行职责。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。

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筹备、召集会员大会;

(二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,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;

(三)审定本会年度工作安排,统筹开展各项业务工作;

(四)拟定本会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,制定本会变更、解散及清算方案;

(五)制定本会注册资金增减方案;

(六)审定内部机构设置方案,统筹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七)审议会员入会申请,审定会员惩戒处置决定;

(八)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,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;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,确定其报酬标准;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;

(九)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常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,重大事项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。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,会长可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;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。理事会决议须形成会议纪要,并向全体理事公示。

第二十四条理事人数达到50人及以上的,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,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,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组成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经理事会授权可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、二、三、四、五、六、七、九项职权。常务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,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生效。常务理事会会议须留存会议记录,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示。

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

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监事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,任职须符合以

下条件:






(一)从事本行业相关业务两年以上,熟悉行业发展情况;

(二)具备相应专业素养与履职能力;

(三)个人信用记录良好,无不良从业记录;

(四)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法定代表人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
(五)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任职要求。

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法律法规、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的人员,不得在本

会任职。

第二十七条本会设会长一名、副会长若干名。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本会法定代表

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、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;

(二)督促、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地执行;

(三)代表本会签署各类重要文件、对外开展公务活动。

责,行使下列职权:

第二十九条副会长、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,秘书长为专职岗位,对理事会负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工作衔接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;

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聘用、解聘方案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
(五)处理本会日常事务,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
第三十条本会设立监事会,配备监事三名及以上、监事长一名。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。

(一)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督工作;

第三十一条监事会为本会监督机构,对会员大会负责,行使下列职权:

(二)监督会员大会、理事会会议程序、参会资格及决议执行情况;

馈情况;

(三)核查本会财务收支、会计资料,依规向登记管理机关、税务及会计主管部门反

质询与整改建议

(四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对决议事项合法性、合规性进行监督,可提出

(五)依规协调处理内部争议,维护会员合法申诉权利;

可提出罢免建议并上报主管部门;

(六)监督理事会、负责人履职情况,对损害本会权益的行为督促整改,情节严重的

(七)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,理事会未按期召集时,可依规代为召集;

(八)受理会员惩戒申诉,复核惩戒程序与结果,依规提出复核意见并备案;

(九)本章程规定的其他监督职权。

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

行监督职责。

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,为专职岗位,对理事会负责,日常工作向会长汇报。

第三十三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统筹协调各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工作,保障日常运营有序开展;

(二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、解聘方案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;

(三)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。








第五章资产管理与信息公开


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员会费;

(二)社会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五)利息收入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五条本会接受捐赠,应当遵守法律法规,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。捐赠人、资助人、会员、监事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对于查询事项,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。

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、资产仅限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本会资产受

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七条本会负责人、工作人员私分、侵占、挪用本会资产的,应当全额退还,并在会员大会上作出检讨;涉嫌违法犯罪的,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。

第三十八条本会严格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机制,规范会计核算,确保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自觉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监督。

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专职会计人员,会计、出纳岗位分设,权责分离。会计人员岗位

变动、离职须完成完整工作交接。

第四十条本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。

财政拨款、社会捐赠资助类资产,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,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。

第四十一条本会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、终止清算前,须依规开展财务专项审计。

第四十二条本会按照《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》相关规定,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,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负责。

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,依法签订劳动合同、缴纳社会保险,

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。

第四十四条本会定期向会员公开以下事项:(一)会费收缴明细;

(二)服务收费及各类经营收入情况;

(三)经费整体使用情况;

(四)理事会、监事会重大决议与工作部署;

(五)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关联交易情况;

(六)章程规定的其他公示事项。

本会建立常态化信息公开制度,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严格执行,每年至少公示一次

经费使用情况,保障会员知情权。

第四十五条出现以下影响行业声誉、行业发展的情形,本会须向全体会员发布警示通

报:

(一)发生重大产品质量、服务质量、安全生产及腐败案件;

(二)媒体曝光重大行业负面问题;

(三)政府主管部门通报行业重大风险、违规事件;

(四)发生其他严重损害行业整体声誉的事件。





第六章党建工作


第四十六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严格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坚持

正确的社会组织发展方向。

第四十七条本会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规定建立党组织、开展党的活动;暂不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,通过联合组建党组织、派驻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建工作

为党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场地、人员、经费保障。

第四十八条本会党组织是本会的战斗堡垒,发挥政治核心作用,主要职责是把握政治方向、凝聚行业力量、推动行业发展、建设先进文化、培育行业人才、夯实党建工作基础。

第四十九条本会发生变更、撤并、注销等情形的,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,妥善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工作;本会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前,须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的审核意见。

第五十条本会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,全力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、建设党

建阵地。

第五十一条推行协会领导班子与党组织班子交叉任职,优先推荐党内优秀骨干担任党

组织及纪检组织负责人。

第五十二条本会重大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

活动等重大事项,主动听取党组织意见,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。

第五十三条在本会党组织统筹指导下,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体系,设立行业自律工作机构,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,规范行业经营秩序;行业自律机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由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兼任(设立行业纪委的由纪委书记兼任)



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


第五十四条对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

准,自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
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
第五十六条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:

(一)完成本章程规定的设立宗旨;

(二)会员大会决议自愿解散;

(三)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;

(四)无法依照本章程宗旨持续开展运营工作。

第五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
第五十八条本会终止前,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

权债务,妥善处置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清算结束后十五

日内,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
第五十九条本会完成注销登记手续后,正式终止。第六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,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移交同类非营利社会组织,专项用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,严禁私分、违规处置。




第九章附则


第六十一条本章程于2019年7月2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所有。

第六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
深圳市真空技术行业协会

2019年7月2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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